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5175 来源:本站


为配合2020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执行,有效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管理,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相关精神,我厅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进行了修订,拟制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204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以下简称《2020计价办法》)颁布,明确从2020101日起开始全省范围内施行。《2020计价办法》对物价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及可调整价差的范围进行了新的规定。同时,20207月,住建部建办标〔202038号文件颁布,明确提出要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因此,为了配合《2020计价办法》的执行和贯彻建办标〔20203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厅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进行了修订,拟制了《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文件的名称:由《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修改为《湖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说明:按照建办标〔202038号文件提出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一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的要求,取消具有政府指导价性质的预算价格,调整为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

2.增加了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的统一规则和要求。

说明:原湘建价〔2018129号文主要是对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使用进行的规范,本《办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建办标〔202038号文件提出的统一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的要求,新增了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的统一规则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活动。   

3.修改完善了材料价格使用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明确材料调差条款适用合同范围和取消主材定义,修改了可调价的材料范围;明确材料调差时基准单价取定规则;修改了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原则。

说明:(1)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将合同形式规定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合同三类,本《办法》规定不再罗列合同类型,所有合同类型均适用材料价格使用的相关规定。

(2)原湘建价〔2018129号文中规定当物价变化时,只有主要材料才能调整材料价格,《2020计价办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消耗量标准中所列材料均为可调整价差的材料。故本《办法》同步取消主要材料的定义,明确工程项目计价中所有材料均为可调整价差的材料。

(3)原湘建价〔2018129号文只规定了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后可调整,但未明确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单价取定规则,故经常引起市场争议,《2020计价办法》明确了基准单价按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确定的价格为准,本《办法》按照《2020计价办法》规定同步增加此条款。

(4)原湘建价〔2018129号文中规定材料价格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后,单项材料所有价差全部调整。根据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结合市场常规约定方式,本《办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风险分摊原则修改为当材料价格变化超过风险幅度后只调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材料价格。

(三)起草过程

为确保文件科学合理,我厅对社会公开征求修订建议,期间多次组织14个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咨询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代表及相关专家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在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各方主体意见。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同时多次征求厅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1个附件:

第一条为本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为本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为材料价格分类;第四条为材料价格信息定义;第五条为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的定义;第六条为材料价格信息管理的责任分工;第七条为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品种确定;第八条为材料价格信息采集质量和信息采集点数量要求;第九条为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类型要求;第十条为材料价格信息员基本条件;第十一条为材料价格信息员工作职责要求;第十二条为材料价格信息员日常管理要求;第十三条为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经费和档案管理要求;第十四条为材料价格信息整理分析方法;第十五条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周期要求;第十六条为材料价格信息上报要求;第十七条为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第十八条为建立材料价格监测体系和质量评价要求,第十九条为对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文件施行期限。《办法》附件为材料价格组成及参考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