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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公有住房收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0-03-16 浏览次数:2981 来源:本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湘环院字[2009]76号)文件精神,根据学院公有住房的现状和我院教职工住房的实际困难,在广泛听取《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后各方面的意见及现行房改政策的基础上,对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有住房使用申请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实行合同管理。凡符合租住学院公有住房的对象需租住学院公有住房时,须事先向总务部门提交用房申请并签署租房协议,不主动申请和超过协议期限不重新申请的均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二、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1、计算房屋面积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计算,多人合租一个套间的,客厅及厨卫面积将按比例分摊。
2、房屋租金标准实行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和校内优惠租金三个标准。过渡期内职工实行成本租金,在衡阳市购有住房的职工和虽未在市内购房但自己又长期间(连续两个月)不在学校居住或将住房转让他人使用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超过过渡期在市内又没有住房的职工在学院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实行校内优惠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房屋类别
租金标准
备注
成本租金
市场租金
校内优惠租金
一类房
5
15
7.5
南校区成套住房
二类房
4
15
7
北校区9、15、16、18、19、21栋
三类房
3.5
15
6
北校区20栋
四类房
2
15
4
带卫生间的平房
五类房
1.5
15
3
不带卫生间的平房
 
 
 
 
 
 
 
 
 
3、对三层以上楼房的房租(成本租金和校内优惠租金)分不同层次实行楼层调差,一层优惠10%;五楼以上(含五楼)优惠5%,顶层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市场租金不进行调差。
4、学院将根据入住户可享受面积安排住房。如因不服从学院安排致使住户超面积的将严格按超面积计算市场租金。居住在套间内的住户,不得单独租住其中的一部分,必须按整套住房面积计算房租。
三、无正式工作的遗属经本人申请,总务部门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在不超过原配偶住房面积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免交房租,不主动申请的按成本租金收取房租。
四、学院将公有住房房租列入公有住房建设与维修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五、接收和引进人员的住房租金按与学院签订的协议执行。
六、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201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