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试用)
- 发布日期:2018-06-12 浏览次数:435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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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务处负责的5000元及以上的水电、土建及维修项目工程。
第三条 学院大型项目工程需要总务处参与管理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四条 按照学院项目申报流程办理好所有手续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持施工合同到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承诺书》。
第五条 实行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㈠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持施工合同到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办理《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校内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表二)。
㈡施工单位凭校内施工许可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㈢未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水电管理部门不得供给施工所需水电,工程人员及材料不得进入校内。一经发现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开工的,总务处将追究谁开工谁负责的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指派专人作为该工程项目专项负责人进行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工作内容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参与工程变更签证;协调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总结、信息反馈、资料归档、评价打分等。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项目质量负责。
第八条 对施工中变更维修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报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变更不得实施。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中间环接验收、签证,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加强对施工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管理人员,经核准后采购,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样品留存、记录及材料进场查验工作。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经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施工中有质量不合格或缺陷的地方,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要摆放有序并有专人负责。保护周边花草树木、地下管网等设备设施,施工中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干净,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剩余建筑材料,确保施工现场干净整洁。如因施工造成校园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受到破坏,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恢复原貌,如不及时整改到位,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有权组织人员恢复,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供水电供给,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到总务处水电科缴纳水电费,否则,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水电科将拒绝在施工许可证中签署同意开工意见。施工过程中私自乱接电源、水源,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将向施工单位下发停工通知书。水电科有权对私自乱接水电,进行处罚,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 工程验收及工程决算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认整改到位后,具备验收条件,方可向总务处提交验收报告书,总务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同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须经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
第十四条 验收及付款方式以合同及学院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章 总结归档
第十五条 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结束后,应根据:
㈠工程质量(优良、合格);
㈡工程进度(提前完成、按时完成、延时完成);
㈢安全文明(好、合格)
㈣服务态度 (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
由总务处组织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打分,建立信誉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校内施工项目投标资格:
㈠施工验收一次不合格;工程验收时,施工质量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不符且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视为质量验收不合格一次。
㈡工程进度二次延时完成;施工单位主观原因引起的,视为延时完成一次(客观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延时除外)。
㈢安全文明一次不合格; 建设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文明现象,要求整改而未整改到位的,视为安全文明生产一次不合格。
㈣服务态度二次不满意;
㈤刁难、谩骂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一次;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图、施工图等一切相关资料由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负责归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另行研究后,报总务处处务会议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质量监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
立项计划、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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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质量管理中心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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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质量管理中心监管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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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完毕,由总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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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出具竣工报告、工程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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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务处初审后交审计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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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付款手续,按合同约定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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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满,总务处与相关部门复验,出具复验报告,结清工程余款
附二、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水电、土建及维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预计金额(元)
备注
合 计(元)
说明
水电科意见:
总务科意见:
保卫处意见:
处长意见:
分管院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