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过渡房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8-11-23 浏览次数:438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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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职工过渡房(以下简称过渡房)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过渡房,提高过渡房的使用效率,保证引进人才和稳定人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过渡房是指学院拥有产权的用于解决人才引进、新进在编在岗职工特殊时期住房过度的房屋,分单间过渡房(含套间内的卧室,下同)和成套过渡房两种。
第三条 过渡房实行有偿、限期使用。
第四条 过渡房调配与管理归口过渡房管理部门(总务处)负责。
第二章 租借对象
第五条 过渡房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院引进人才;
2.学院通过公开招聘的在编在岗职工。
第三章 租借时间
第六条 所有租住房屋的承租人均需与总务处签订租借协议,协议一年一签,续租须提前1个月递交书面申请并办理手续。
第七条 总租借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未婚且确有困难的,总租借期不能超过八年。总租借期满必须无条件退出。
第四章 租借办法
第八条 凡申请租借过渡房的职工,必须如实填写《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租住过渡房申请表》(见附件一),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组织人事处初审后,报总务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下同)且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总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在合适时间,公布房源和职工申请租住名单,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信息,调剂租用过渡房。
第十条 对于新引进人才,由组织人事处按照学院当年度人才引进政策,根据学院可提供的备用房源情况,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出具过渡房安排通知,由总务处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直接办理租借入住手续。
第五章 配备及维修
第十一条 过渡房提供基本附属设施,包括完整门窗,畅通水电气并配有计量表,提供基本照明灯具和盥洗设施,提供床、桌子、椅子、书柜一套。
第十二条 过渡房租借期间,学院只负责室外公共设施和与房屋结构有关的维修,如走道照明、墙体开裂、主排污管、屋顶漏雨或渗水。
第十三条 过渡房维修由承租人书面提出报修申请,由总务处审核同意后安排维修。
第十四条 过渡房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装修、改造。需要适当装修的,应先将装修方案以书面形式报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所装修的材料作为该房屋的固定设施,不得损坏、拆除,该房退回学院时,学院不作补偿。
第六章 租借费用
第十五条 过渡房房租参照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和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向全校职工发布。调整前已签租借协议的按原协议标准执行。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有产权证的以产权证标示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学院档案资料为准。房租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 学院引进人才及新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自进入学院工作之日起五年内免收房租。免收房租人员名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总务处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过渡房租金标准如下:
月租金
过渡房位置
2.5元/平方米
北校区各栋1楼及6楼以上(含6楼)
3元/平方米
北校区各栋2至5楼
3.5元/平方米
南校区各栋1楼及6楼以上(含6楼)
4元/平方米
南校区各栋2至5楼
第十八条 过渡房的水、电、气费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第七章 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未签订租借协议而强行入住学院过渡房的,视为强占学院过渡房按以下办法处理:
1.就地免职或解聘,直至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2.会同相关部门强行搬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须与学院签订租借协议,方能领取钥匙入住。
第二十一条 租借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已租借过渡房(因特殊需要并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除外)。过渡房只限本人居住,承租人不得将租借房转租、出借、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等,一经发现并核实,学院立即收回该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配合学院对过渡房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学院住房管理的各项制度,管好用好所租借房屋及其设施、家具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房屋进行的检查、维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学院水、电、气、网络等使用规定,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动室内水、电、气、网络等线路和相关设备,不得私拉和私接电源,严禁私自加大保险丝和超负荷用电,大功率家用电器须报总务处同意后方可安装。因违章用水、用电等引起的一切事故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租借期满,承租人必须交回租借房。过渡房退还给学院时,住户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交接手续,经房产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正式移交。移交时须清理好房屋内物品,并保持门窗、水电气等设施完好,如有损坏、缺少,按价赔偿,赔偿款从承租人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二十五条 租借期满拒不将所租借房交回学院的,自租借期满的次日起,按强占学院过渡房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因辞职、辞退、离职、除名、调出或出国逾期不归、病故等原因,必须退还租借房,否则学院将强行收回租借房,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学院需要(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搬入调整后住房的,承租人应从学院大局出发,配合学院按期完成搬迁任务,搬迁费用由学院承担。对拖延时间不搬的,学院除按学院职工奖惩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理外,同时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理。若拖延居住期间发生意外,由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及人员变动及购房补贴领取、安家费发放等情况,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总务处。每年10月底,人事处应将下一年度学院备用过渡房计划送总务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院另行研究,报院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 日起开始实行。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租住过渡房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所属部门
联系电话
性 别
来校时间
学历/职称
配 偶
姓 名
配偶所在单 位
是否服从
安 排
申请理由、住房性质(单间、套房):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名:
组织人事处审核意见
签 名:
总务科审核、住房安排
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栋 室 间、套; 租金 /月
住房安排时间: 审核人签名:
总务处负责人审批意见
(盖章)
分管副院长审批意见
院长审批意见
注:1、签字完毕后交总务科办理,同时提交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新公租房、整套住房申请需院长审批;
3、退租时,请填写《公租房退租申请表》。
附件2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租借过渡房协议
甲方: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总务处
乙方: 部门: 联系电话:
根据《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职工过渡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借过渡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租住 栋 室一间(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每月承担租金 (¥ )。期满后,乙方必须按时将该房交还给甲方。
二、乙方凭此协议领取过渡房钥匙。
三、乙方签订该协议后,若乙方以前已经在甲方租房, 而本次因故不是租住原房,乙方须在10天内将原租房交还给甲方。
四、甲方租借给乙方的房屋仅限乙方本人居住,乙方不得将租借房出租、变相转租、出借、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等。一旦发现此类情况,甲方立即收回此房。
五、甲方租借给乙方的上述房屋应满足居住的基本条件,即水电气、门窗、基本照明和盥洗等设施完好,水电供应到位。承租期内甲方不负责室内设施、设备等维修,乙方有负责保管、爱护房屋及家具、设施、设备的义务,如造成人为损坏、丢失等,乙方须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六、过渡房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装修、改造。乙方如需要适当装修,应先将装修方案报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乙方自理。所装修的材料作为该房屋的固定设施,不得损坏、拆除,乙方退回该房时,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七、乙方须按时交纳与该房相关的各种费用,房租由甲方按月直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其它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八、乙方需要续租用房,应在租期满之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租用。
九、乙方如未如期向甲方退还租借房,甲方不退还乙方的租借保证金,且自租借期满的次日起,按强占学院过渡房处理。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